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7号 原告王建华,男,1970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健均,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冯小红,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任健均、冯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仝晓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1962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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