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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茂与向和平、周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429号 原告周永茂,男,1970年4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和平,男,1970年10月8日生。 被告周玉生,男,1969年11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429号

原告周永茂,男,1970年4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和平,男,1970年10月8日生。

被告周玉生,男,1969年11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茂诉被告向和平、周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永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永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周永茂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审 判 员  王 新

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 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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