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429号 原告周永茂,男,1970年4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和平,男,1970年10月8日生。 被告周玉生,男,1969年11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茂诉被告向和平、周玉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永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永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周永茂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丽 审 判 员 王 新 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