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22号 原告赵红岩,女,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天,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占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岩与被告高占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岩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