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490号 原告高卫民,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赵海乐,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梅英,女,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俊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卫民与被告赵海乐、张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卫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卫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高卫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