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02-1号 原告郭振修,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志伟,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学田,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修与被告宋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振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振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振修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广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