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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修与宋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02-1号 原告郭振修,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志伟,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学田,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修与被告宋学田民间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02-1号

原告郭振修,男,194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志伟,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学田,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修与被告宋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振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振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振修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广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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