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60号 申请人李峰,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 申请人韦文甫,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 申请人吴文明,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宇宙,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秀亭,女,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峰、韦文甫、吴文明诉王宇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宇宙长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上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上法执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王宇宙、王秀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宇宙、王秀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宇宙、王秀亭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