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董连云,厂长。 委托代理人谢永胜,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辉,该公司法律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伟,男。 原审被告河南铝镁耐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连云,厂长。 委托代理人谢永胜,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辉,该公司法律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冯伟、原审被告河南铝镁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给上诉人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家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