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与冯伟、河南铝镁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董连云,厂长。 委托代理人谢永胜,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辉,该公司法律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董连云,厂长。
委托代理人谢永胜,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辉,该公司法律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伟,男。
原审被告河南铝镁耐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连云,厂长。
委托代理人谢永胜,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辉,该公司法律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冯伟、原审被告河南铝镁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给上诉人开封市高达新型耐火材料厂。
审 判 长  胡云鹏
审 判 员  葛瑞萍
代理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家亮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