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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启锋与于卫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程启锋,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富国、张琪,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卫国,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 原告程启锋诉被告于卫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程启锋,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富国、张琪,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卫国,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
原告程启锋诉被告于卫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启锋及委托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启锋诉称,2013年6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工地干活,共计欠下工资款388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找借口推脱,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3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于卫国辩称,欠条是我打的不错。程启锋之前是跟着我在焦作干的木工的领班,说好的是每平方米35.5元,后来我跟甲方争取涨了2元,程启锋就要求把2元算给他,我不同意他就胡搅蛮缠,当时是年前腊月二十五日,我着急走,想着他还剩点活儿没干完,就给他写了个欠条打算之后从剩余的工钱里扣除。其中的8800元是程启锋给钢筋工干活时该钢筋工领班给他的,让我打到一块了。过了年程启锋回去拆模,公司在程启锋领工钱时直接将上述欠款给他了。
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程启锋跟随被告于卫国在焦作工地干木工领班,至2014年1月,于卫国欠程启锋工资款38800元未付,于1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程启锋现金叁万捌仟捌佰元整于卫国2014.1.25号”,该款项于卫国至今未付。现原告程启锋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8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欠条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因被告于卫国对欠条真实性予以认可,欠条内容系于卫国真实意思表示,故本庭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给付,其依法应予偿还。于卫国辩称上述款项已由原告程启锋从甲方公司领取,因未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程启锋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程启锋工资款38800元。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0元,由被告于卫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向永
审 判 员  张闯开
人民陪审员  张远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培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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