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延伟。 委托代理人周建升,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梅香,女,系上诉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恩。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延伟与被上诉人杨天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延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闪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