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60号 李清萍: 你因你丈夫刘跃书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9)安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以认定刘跃书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且证据取得不合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宣告刘跃书无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证据已经控辩双方质证。原审根据相关证据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