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25号 李波: 你因李国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1)汤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李国华故意伤害多人,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李波是劝架人,未参与打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依法改判,重新判处被告人李国华刑罚。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李国华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判令李国华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