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安中刑申字第7号 敦跃琴: 你因贪污罪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80)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80)刑上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以你无犯罪事实、又无充分证据纯属错案,系他人故意栽赃陷害为由,请求本院依法再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依据本案事实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