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万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程远普,男,1958年9月21日生。 被告肖长波,男,1966年4月9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程远普诉被告肖长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肖长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肖长波的户籍已于2007年11月6日迁至濮阳市华龙区,且被告也经常在濮阳市华龙区居住,该案应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肖长波的户籍所在地为濮阳市华龙区,其经常居住地也为濮阳市华龙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肖长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睢明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仕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