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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兴卢与付茂允、李慧利、付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殷兴卢,男,1989年4月6日生。 被告付茂允,男,1972年11月13日生。 被告李慧利,女,1970年12月27日生。 被告付玲,女,1988年11月27日生。 原告殷兴卢诉被告付茂允、李慧利、付玲婚约财产纠纷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殷兴卢,男,1989年4月6日生。
被告付茂允,男,1972年11月13日生。
被告李慧利,女,1970年12月27日生。
被告付玲,女,1988年11月27日生。
原告殷兴卢诉被告付茂允、李慧利、付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殷兴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90元,退回原告殷兴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中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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