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殷兴卢,男,1989年4月6日生。 被告付茂允,男,1972年11月13日生。 被告李慧利,女,1970年12月27日生。 被告付玲,女,1988年11月27日生。 原告殷兴卢诉被告付茂允、李慧利、付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殷兴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90元,退回原告殷兴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中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