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22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侯长海,男,汉族,1938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侯栓志,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侯长海之子。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长葛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俊,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申凤香,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曦东,该院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侯长海、侯栓志因重审无罪申请长葛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许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以长葛市人民法院应赔偿其二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押金及利息等各项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0)许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部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