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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长海、侯栓志与长葛市人民法院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案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22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侯长海,男,汉族,1938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侯栓志,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侯长海之子。 被申诉人(赔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豫法委赔监字第22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侯长海,男,汉族,1938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侯栓志,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系侯长海之子。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长葛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俊,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申凤香,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曦东,该院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侯长海、侯栓志因重审无罪申请长葛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许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以长葛市人民法院应赔偿其二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押金及利息等各项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0)许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部分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