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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巧与王召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梁巧,女,1979年12月8日生。 被告王召锋,男,1982年4月17日生。 原告梁巧诉被告王召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梁巧于2013年7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郏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梁巧,女,1979年12月8日生。
被告王召锋,男,1982年4月17日生。
原告梁巧诉被告王召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梁巧于2013年7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巧、被告王召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巧诉称,梁巧与王召锋经人介绍于2010年初认识,2010年农历9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王XX。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梁巧对王召锋了解不够,共同生活后发现王召锋脾气暴躁,酒后经常打骂梁巧,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农历4月22日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王召锋对梁巧打骂后,梁巧带着儿子外出打工至今。梁巧诉至法院,请求同居期间所生之子王XX归梁巧抚养,抚养费由梁巧负担。
被告王召锋辩称,梁巧所述不属实,王召锋从未打过梁巧。2013年农历4月3日,王召锋请假不干活,梁巧却让王召锋去干活,王召锋回来后找不到梁巧,发现被子10条已经被梁巧拿走,存折上的60000元钱及儿子生日见的礼钱7000多元都被梁巧拿走,摩托也被梁巧骑走。后王召锋一直寻找梁巧,梁巧可能会去的地方都找遍了,也没有找到梁巧。如果梁巧不回家,儿子王XX由王召锋抚养,梁巧带走的钱大概7万元双方均分。
经审理查明:梁巧与王召锋经人介绍于2010年初认识,2010年农历9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王XX,2013年农历4月3日梁巧带着儿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梁巧于2013年7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同居期间所生之子王XX归梁巧抚养,抚养费由梁巧负担。诉讼中,王召锋请求同居期间所生之子王XX归王召锋抚养,要求分割共同财产7万元。双方对财产问题说法不一,王召锋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梁巧的身份证、王XX的出生证明、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梁巧与王召锋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5月6日生育一子王XX,现不满两周岁。梁巧请求所生之子王XX由其抚养,该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请求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系其自愿,对此请求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财产问题,由于双方说法不一,王召锋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财产争议本案不作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梁巧与王召锋非婚生之子王XX由原告梁巧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  何星布
人民陪审员  李素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米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