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永霞、赵爱芹、李亚东与杜大伟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执字第4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霞,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赵爱芹,女,汉族,1937年11月6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亚东,男,汉族,1996年10月25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永霞,系李亚东母亲。 被执行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执字第4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霞,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赵爱芹,女,汉族,1937年11月6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亚东,男,汉族,1996年10月25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永霞,系李亚东母亲。
被执行人杜大伟,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霞、赵爱芹、李亚东与被执行人杜大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鹤山城证字第705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