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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王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令弟,女,1960年5月5日出生。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丽只,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 辩护人程某,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令弟,女,1960年5月5日出生。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丽只,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
辩护人程某,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娇,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王娇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令弟及其辩护人樊某某、被告人王丽只及其辩护人程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被告人王娇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7月,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以向被害人王某某孙子王某介绍对象名义,张令弟冒充媒人,王丽只冒充郑某某,张某某冒充郑某某女儿化名梁某某,假意让张某某与王某定亲,骗取订婚礼金共计26400元,消费4900余元。
二、2013年10月,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以向被害人王某甲介绍对象名义,张某某化名张媛媛,张令弟冒充张媛媛的姨妈,王丽只冒充张媛媛的姑姑,张某某假意与王某甲定亲,骗取订婚礼金共计现金55162元。
三、2014年1月,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以给被害人杨某某介绍对象名义,张令弟谎称叫刘某某,王丽只化名王某丁冒充媒人,将张令弟介绍给被害人杨某某,多次巧立名目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共计26000元。
四、2014年1月,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以给被害人苗某甲儿子苗某乙介绍对象名义,张令弟(化名“爱芬”)、王丽只冒充媒人,张某某化名李某假意与苗某乙定亲,骗取订婚礼金现金共计27160元,消费3440元。
五、2014年1月,被告人张令弟、王娇、张某某以向被害人王某乙儿子栗某某介绍对象名义,张令弟冒充媒人,王娇化名“王某”,张某某化名媛媛冒充王娇同事,王娇假意与栗某某定亲,骗取订婚礼金共计5560元,消费1500元。
六、2014年3月,被告人张令弟、王娇等人以向被害人张某某儿子刘某介绍对象名义,张令弟以假名“爱英”冒充媒人,王娇以假名假意与刘某定亲,骗取订婚礼金共计现金10000元,另花费900元为王娇购买手机一部。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王娇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令弟辩解在王某甲“订婚”时其没有在场,不知得了被害人多少钱;其没有诈骗杨某某。其辩护人认为,张令弟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张令弟不具有诈骗杨某某的故意,也未获取非法利益,该起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案发前退还了部分赃款,应以未退还数为实际诈骗金额;张令弟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钱财,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丽只辩解其对骗杨某某的事不知情,指控骗取王某甲的数额太多,王某家只给了其1万元。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王丽只诈骗杨某某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丽只案发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参与诈骗犯罪系生活所迫,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未分得赃款,属从犯,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娇在本案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王丽只的儿媳)、王娇(张令弟的儿媳)等人以与他人订婚、结婚为名,在被害人家中或安阳市文峰区、北关区张令弟或王丽只的临时住处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7月,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预谋以向王某某的孙子王某介绍对象为名骗取钱财,并由张令弟冒充媒人、王丽只冒充郑某某、张某某冒充郑某某女儿化名梁某某,假意让张某某与王某定亲,骗取王某某订婚礼金和其它财物价值共计31300元。后在王某某追要下,张令弟等人退给王某某1万元。案发后,王丽只、张某某共退给王某某1.2万元,张令弟退给王某某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明:张令弟想给人说媒,其给王某某联系,并于2013年7月的一天带着张令弟、张某某、王丽只去王某某家见面(介绍对象)。2014年元月份,王某某说张令弟找不到了,张某某也联系不上。
(二)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邢某某要给其孙子王某说媒,并于2013年7月9日和张景儿(张令弟)、一个妇女及年青女孩一起到了其家中,张景儿介绍说那个女青年是梁某某,妇女叫郑凤儿,是梁某某之母。王某相中了,张景儿让其给初定钱,其给了张景儿800元。7月11日,张景儿和邢某某让到梁某某家见面,其带着王某到安阳市文峰区二院南侧,和梁某某、郑凤儿进入东冠带巷19号院内。其把买的礼品放进房间,双方说好按规矩给梁某某11000元定亲钱和1万元“三金”钱。7月17日,其带着王某到那里把22000元给了他们,后一起在饭店吃饭时,其按张景儿说的规矩给了梁某某1000元倒水钱。7月19日梁某某给王某联系说让给她买手机,王某给他买了个价值1800元的手机和价值700元的化妆品,还给她妈卖了价值300余元的鞋。7月21日,张景儿、梁某某到其家中看望,向其要了1000元的衣服钱和600元见面钱。8月18日张景儿说郑凤儿因为非法集资的事到外地躲,让在安阳给郑凤儿租房子,其给了张景儿2000元。后梁某某让王某给她买鞋,其给了王某500元。中秋节前,郑凤儿要王某到她家串亲戚,王某回来说郑凤儿在安阳市眼科医院附近租了房子,他给对方买了米油面和电扇,共花了600多元。后来张景儿让其给他600元修手机,并要了200元现金。大定后没有多长时间,张景儿和郑凤儿一直让给梁某某在安阳市买房子,其说没有那么多钱。后王某说和梁某某联系不上了。其问邢某某怎么回事,邢某某于12月27日拿了1万元和一个“收到一万元后就不再追究”的条让其签字。
(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7月份,邢某某带着张景儿还有个妇女及一个年轻女孩到其家,张景儿介绍说这个女孩叫梁某某,那个妇女是梁某某母亲。第二天,其和王某某到安阳市文峰区东冠带巷19号院找到了邢某某、张景儿、梁某某及她妈,张景儿说梁某某手机掉厕所了卡也不能用了,其花50元给梁某某买了个手机卡。7月17日,王某某给了张景儿11000元的定亲钱和1万元“三金”钱。在大西门的一个饭店吃时,张景儿让王某某给了梁某某1000元倒水钱。二天后梁某某让给她买手机,其到海鑫附近见到梁某某、张景儿,花了1800元给梁某某买了个手机,梁某某挑选了化妆品,其给她付账680元,还花300元给梁某某妈买了双鞋。7月21日,张景儿、梁某某及她妈一起到其家,王某某给了1600元的衣服钱和老人见面钱。8月底时,其花300元给梁某某买了双鞋。中秋节时其去她家送礼,梁某某和其一起买了米面油,在眼科医院附近的胡同里面见到了梁某某的母亲,并和张景儿一起吃了饭。后来梁某某联系说必须在安阳买房子,不然不结婚。王某某给她妈及张景儿联系说结婚的事,她妈说媛媛不同意。后其与梁某某联系不上了,并和王某某到梁某某家找,发现被骗。邢某某说他和张景儿已经分手,房子是张景儿租的,房东老婆叫郑某某,女儿叫梁某某,都是张景儿说的,他也联系不到张景儿了。后邢某某给王某某联系,要给1万元现金,并让其在一张写好内容的纸上签了个字。
(四)被告人王丽只供述:张令弟和邢某某是相好的,在梁某家里租房子,梁某老婆叫郑某某,梁某和郑某某有个女儿叫媛媛。张令弟说有一家小孩想要找对象,可以随便找个小姑娘给他见个面,挣一个见面的钱。其与她商量让其冒充郑某某,找个姑娘冒充郑某某的女儿。后其找了三妮儿冒充媛媛。2013年5月份,张令弟和邢某某领着王某某、王某一起到了文峰区二医院南门张令弟租房的地方。张令弟按之前所说给对方作了介绍,第二次见面时,王某某给了800元钱。第三次见面,王某某和他的孙子一起来到张令弟租房的地方,给了21000元的“三金”钱和定礼,然后到一起吃饭,邢某某给了其1万元,剩下的钱留在了张令弟的房间里边。还有一次其和张令弟、王某某在一起,张令弟说让王某某拿2000元钱给其租房子。王某某给了2000元钱,张令弟给了其1000元。
当庭供述:张令弟给说王某家有钱,让张某某当演员,其给她说张某某是其儿媳。
(五)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3年7月,其婆婆王丽只说给其介绍个对象,其同意了。其和王丽只、张令弟到王某家见了面。几天后,对方到文峰区二院南侧街道的一户人家定亲。王丽只和张令弟让其说房子是王丽只的,让其给王某说其叫媛媛。王某的爷爷给了11000元的定金。吃过饭,王某与其逛街并给其买了一部1600多元的手机、一个手机卡,另外还买了化妆品和一双鞋。订过亲后几天,其和王丽只、张令弟去王某家里,王某的爷爷给其见面的礼钱。中秋节时王某要来看望,其让他到眼科医院附近等,并领着他到超市买了米面油,一起到眼科医院西侧一个民房(王丽只让其带王某去这个地方)。这次见面后,张令弟和王丽只让其跟王某说让他们家在市里面买房子,不买不结婚,王某家买不起房子,结婚这个事就算了。其就把和王某联系的手机号扔了。
(六)被告人张令弟的供述:2013年7月份,王丽只让给梁某某介绍个对象,后其通过邢某某给王某某的孙子王某介绍,先到王某家见面,后到邢某某在冠带巷的租房处订婚,王某某给了21000元的订婚前和彩礼钱。后梁某某让王某家给她在市区买房子,王某某说当初没有说过,并让其给梁某某说退彩礼钱,后退给王某某1万元,并让他打了收条。期间在一个饭馆吃饭时,王某某还给了王丽只2000元。
(七)邢某某对张令弟、王丽只的辨认笔录;王某对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八)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被告人王丽只、张某某和张令弟赔偿款的收据。
二、2013年10月,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预谋以向被害人王某甲介绍对象名义骗取钱财,并由张某某化名张媛媛,张令弟冒充张媛媛的姨妈,王丽只冒充张媛媛的姑姑,让张某某假意与王某甲定亲,骗取订婚礼金等共计现金55162元。后张令弟、王丽只等人退给王某甲家人3.6万元。案发后,王丽只、张某某共退给王某甲4000元,张令弟退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2013年10月6日,有人找到其姑母王某甲说要给其介绍对象,后一起到安阳市银基商贸城旁边的一个小饭店里见面。对方有张媛媛、张媛媛的姨妈、一个叫小芳的媒人、张媛媛姨妈的一个同事。张媛媛同意和其谈对象。后对方到其家里看时,其家给了张媛媛2880元。10月10日,其和其姑母及父亲一起到张媛媛住的地方,其父亲给了张媛媛2882元,算是定亲了。张媛媛的姨姨又让给了媒人200元钱的交通费。10月18日,在张媛媛姑姑住的地方,其父亲给了张媛媛46000元彩礼钱、1200元小孩的喜钱、2000元媒人的辛苦钱。后来张媛媛说要到桂林去旅游,其于11月10日到桂林去找张媛媛,张媛媛说她不回来安阳了。一个星期后,其联系不上她了。
(二)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姑母)的证言,与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明:其家人得知被骗后报了案,中间人说张媛媛进了黑工厂,钱投进去了,想凑点钱私了,但要签一个不再追究责任的协议,其没有办法签了协议,对方通过一个不认识的人给了36000元钱。
(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10月份,张令弟让其到安阳银基商贸城南侧的一个饭店给其介绍对象,对方叫王某甲。后其和王丽只、张令弟到王某甲家见面。张令弟介绍说其叫张媛媛、父亲死了、母亲改嫁了。双方同意后,互相留了电话。几天后王某甲和他家人到了安阳定亲,王丽只和张令弟给男方家里谈,对方给了王丽只和张令弟不到四万元订金,王某甲家人还单独给了其2000多元。11月份,其让王某甲一起去广西,从广西回来,就不和王某甲联系了。
(四)被告人张令弟的供述:给王某甲介绍对象过程中,对方给钱没有经其手。王某甲和他姑姑给其打电话说他们以订婚的名义出了4.8万元,后来退了3.6万元。当庭供述:在给王某甲介绍对象时,其称呼张某某媛媛。
(五)被告人王丽只的供述:2013年10月分,张令弟和其他媒人说给王某甲介绍对象。其给媛媛(张某某)说了,张令弟说她冒充媛媛的姨妈,让其冒充媛媛的姑姑。后在王某甲家,以及张令弟和其一起在安阳市文峰区东官园的租房处多次收取王某甲现金,记得其中一次是4.6万元,其它的记不清了。
(六)王某丙对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七)王某甲提供的记有“元姨”、“元姑”等人电话号码的纸片。
(八)被害人王某甲家人收到被告人王丽只、张某某和张令弟赔偿款的收据。
三、2014年1月,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预谋以给杨某某介绍对象的名义骗取钱财,张令弟谎称自己叫刘某某,王丽只冒充媒人,将张令弟介绍给被害人杨某某,并多次以介绍费、见面钱、为张令弟婆婆办理丧事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共计26000元。案发后,王丽只退给杨某某1000元,张令弟退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其因妻子去世曾说让人再给找个老伴,一个自称王某丁说给其介绍。2014年1月14日,王某丁带着个女的在二果园附近的一个饭店见面。王某丁说给其介绍的对象叫刘某某。吃饭时王某丁让其给了刘某某2000元定钱。1月20日王某丁和刘某某一起在其家住了一天。刘某某在其家居住期间,让其给她1000元买手机、给她2000元买衣服。在情人节向其要1500元现金。后又以她闺女上学分两次向其要了2600元生活费。不久刘某某和王某丁都给其打电话说刘某某在厂子内保管物品期间发错了货,老板让赔钱,其给了她2000元。刘某某说她婆子死了、需要花钱,其给了他一次9000元、一次4000元。刘某某不经常在其家,而且都是晚上去、早上走。在她向其要婆子埋葬钱时,还不让其给王某丁说,说怕王某丁会羡慕。王某丁后来问是否给过刘某某13000元现金,其说给了。她问为什么不对她说。后刘某某还逼着其给王某丁打电话说这13000元已经还了。3月26日,刘某某又以修车和闺女小孩吃奶粉的名义要了其200元现金,之后就联系不上了。有人给其打电话找“玲玲”,并说是通过“玲玲”电话的通话记录查到其电话的,对方所说“玲玲”的特征和刘某某一样。后其打刘某某以前留的一个号码,河北省的一个男的接通了,对方说其被骗了。该男子说这个号码他给刘某某买的,因其知道刘某某骗人,把号码要回去了。其共被骗了现金25000多元,给了王某丁媒钱1000元。
(二)被告人王丽只供述:杨某某给说想让其给他介绍一个老伴,并说他每个月3000多元工资。其给张令弟说了,张令弟说自己想去。其约了杨某某和张令弟吃饭,给他们介绍。张令弟骗杨某某说她自己叫刘某某,吃饭时杨某某给张令弟2000元,张令弟给了其1000元媒人钱。张令弟给其说过她以婆子死了为由,想让杨某某给拿钱,并说如果杨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给杨某某说她婆子死了。后杨某某说刘某某以婆子死了的理由向他要钱,他给了刘某某一个9000元、一个4000元。其问张令弟,她不承认。其让杨某某给张令弟说他给张令弟钱的事被杨某某儿媳妇看见了。张令弟知道了还给其吵了一架。
(三)被告人张令弟供述:王丽只说认识一个姓杨男的,家庭情况不错,想给人家介绍对象。其和王丽只、老杨在安阳市六院门口见了面,并去了老杨位于安阳市东区的一座楼房,看了看他家。老杨想与其处对象。其给杨某某说其叫张俊英。
杨某某对张令弟、王丽只的辨认笔录。
(五)被害人杨某某收到被告人王丽只、张令弟退赔款的收据。
四、2014年1月,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预谋以给苗某甲儿子苗某乙介绍对象名义骗取钱财,后由张令弟化名“爱芬”,与王丽只都冒充媒人,张某某化名李某假意与苗某乙定亲,骗取订婚礼金及其它财物价值共计30600元。案发后,张某某、王丽只共退给苗某甲4000元,张令弟退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苗某甲陈述证明:同村邻居说给其儿子苗某乙说媒。2014年农历正月十三下午,媒人苗某丙、马某某带着其和苗某丁、苗某乙一起在安阳市眼科医院见到两个妇女和一个女孩。这两个妇女自称是媒人,一个叫爱芬,一个没说名字,女孩自称李某。苗某乙和女孩见面后同意先谈着,一起吃饭并留了电话。后媒人爱芬和另一个女媒人打电话说次日相亲。正月十八日上午苗某丙和苗某乙开车接了爱芬、李某等人到其家。其按媒人要求在吃饭后给了李某760元现金。正月二十二,其和苗某乙、苗某丁等人一起去定亲,媒人打电话叫买礼品,其总共花了1340元。当天上午到安阳市文峰区二院家属院,两个女媒人、李某、一个自称是李某的嫂的、一个自称是李某姑姑的在家。两个女媒人说让给定亲钱11000元、1万元三金钱、说话钱2600元、女方家小孩钱800元、倒水钱600元、两个媒人各600元。其拿出来26200元给了对方。在吃饭时媒人让苗某乙给李某1800元买手机、300元买项链,饭后两个媒人向其要了40元路费,苗某丁去算了饭钱,花了400多元。后苗某乙给这个女孩联系不上。到了4月份,一个自称李某哥哥的朋友说李某退钱,问退多少,其说两万,之后对方电话一直关机。
(二)被告人张令弟的供述:2014年正月份,王丽只联系了一个叫李某的女孩,其通过姓苗的媒人联系到一家想给孩子找对象的。李某去男方家里看了看,见面没多长时间就准备定亲。在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见面时,王丽只、王丽只的儿媳妇梁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的嫂子等人在场。苗某乙家人把钱放到卧室的床上。
(三)被告人王丽只的供述:其和张令弟在骗苗某乙的过程中扮演媒人的角色,张某某扮演李某介绍给苗某乙,赵某某扮演李某的嫂子。张令弟和姓苗的一家联系好,商量在老城里其找的一个房子里给定亲钱和“三金”钱。苗某乙的父亲给了21000元。对方给了其和张令弟每人600元的媒礼钱。张令弟还给人家要了一个小孩钱。
(四)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张令弟说给其介绍个对象,后来见了一次面,见面时其介绍自己叫李某,王丽只和张令弟都是媒人。几天后王丽只和张令弟让在大西门往一个单元楼上定亲,其嫂子赵某某在场。张令弟把其叫出去,让其叫一个不认识的妇女姑姑,苗某乙的父亲给了其880元。中午一起到大西门永和豆浆吃饭,然后苗某乙带其出去还买了一部手机和一件衣服,之后没多久就不联系了。
(五)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有人给张某某介绍,王丽只让其一起去,当时有其和王丽只、张某某等共八九个人。吃饭时有一个女的说“这还挺般配的”。
(六)苗某乙对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七)被害人苗某乙收到被告人王丽只、张某某和张令弟赔偿款的收据。
五、2014年1月,被告人张令弟、王娇、张某某预谋以给王某乙的儿子栗某某介绍对象的名义骗取钱财,并由张令弟冒充媒人,张某某化名媛媛冒充王娇同事,王娇化名王某假意与栗某某定亲,骗取订婚礼金等共计656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令弟、王娇等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有媒人给其儿子栗某某介绍对象,其和家人到磁县固城路口接到媒人和两个女孩到家,一个女孩说叫“媛媛”,一个叫“王某”。栗某某和“王某”见了面都说愿意,媒人让其给了小定婚的钱660元。十几天后,媒人让到安阳见面大定,其和栗某某等人及媒人到安阳,被媛媛和王某接到奥林花园小区一住户家,有两个妇女在家,王某说一个是女方媒人,一个是她后妈。中午一起去吃饭时,其按照媒人说的给了对方4900元。吃过饭后王某让给她买手机,栗某某带着王某去买手机,用了1000多元。
(二)证人栗某某、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所证实事实,与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印证一致。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年初,张令弟让其和王娇去河北,其二人坐车到磁县站下车。其给来接的人说是王娇的同事,王娇也说了假名字。男方有父母、姐姐等在场,他们把王娇叫到一个屋内谈了半个小时左右。一段时间后,张令弟说男方来给王娇定亲,叫其一起吃饭,并让其和王娇去接男方,王娇领着男方进了小区。张令弟给对方说的不是真实身份,王娇给对方说叫王某,其假扮王某的同事。
(四)被告人王娇供述证明:其婆婆张令弟让其跟着张某某到河北,有个男的接其二人,并带着去相亲。在男方家,其说自己叫王某,张某某说是其同事,自称“媛媛”。男方家人给了一沓现金,说是见面钱。三四天后,张令弟说男方来安阳了,其到奥林花园,见到张某某、张令弟以及另一个妇女,男方来了三四个人。张令弟和另一个妇女说是媒人,男方给了张令弟一沓现金说是订婚钱,一起去吃饭后,男孩花不到一千元给其买了一部手机。后男孩给其打电话,其没有接。
(五)被告人张令弟供述:2014年1月初,张某某和王娇被河北一个叫拐子的媒人去河北与一个男孩见面。后男方及家人到安阳杨某某家定亲,其和王娇、张某某等人在场。这次收了男方3000多元订婚钱。
(六)杨某某、王某乙、栗某某分别对张某某、张令弟、王娇的辨认笔录。
(七)被害人王某乙收到被告人王娇、张令弟等人退赔款的收据。
六、2014年3月,被告人张令弟、王娇等人预谋以向张某某儿子刘某介绍对象的名义骗取钱财,张令弟以假名“爱英”冒充媒人,王娇冒名“小芬”与刘某定亲,骗取订婚礼金等共计109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令弟、王娇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的陈述均证明:2014年3月份,邻居花某某带着一个女孩过来,说给刘某介绍个对象,女孩说自己叫“小芬”。花某某说订婚需要26000元钱。2014年3月19日,张某某带着26000元钱,和其妻子刘某甲、刘某及媒人到安阳市汽车东站奥林花园小区,小芬的后妈、小芬的姨、女方媒人以及小芬在家里。张某某给对方要身份证或户口本,对方没有提供,并往外赶男方及家人。后刘某甲问小芬是否愿意,她表示愿意后,刘某甲将1万元订婚钱给了她。当坐车回家时,小芬又给刘某打电话,说要和刘某转转。刘某甲给了刘某1000元钱,刘某当日给小芬买了一部价值900元的手机。
(二)证人花某某的证言所证实事实,与张某某、刘某的陈述能相互印证。
(三)被告人王娇的供述:2014年3月份,张令弟让其去河北去见面,并让其不给男方说真实名字。后在花姐(花某某)家中,其按照张令弟教的给刘某说了。花姐领着其去刘某家看了看。几天后张令弟说男方来安阳,让其去奥林花园小区一个住户家,张令弟和两个妇女在场,都是张令弟叫的。男方有三四个人,其中有花姐、刘某以及他父母,张令弟给对方说她是媒人,另两个妇女一个冒充是其姨、一个冒充其后妈。因对方要见身份证,张令弟就往外撵他们。后到小区门口,刘某的母亲问其是否愿意,其说听父母的,她给了一沓现金离开了。张令弟让其给刘某打电话,说让男方给其买东西。刘某一个人回来,带着其到解放路地下城买了一部八九百元的手机。后刘某打几次电话其都没有接。
(四)被告人张令弟的供述:其和王娇等人一起到磁县,见了当地的媒人花大姐,花大姐领王娇去见面,后一起吃饭时得知男孩叫刘某。几天后花大姐说来安阳市定亲,并领着刘某及其家人到安阳。在奥林花园谈时,秀儿说是王娇的姨,珍的说是王娇的后妈。刘某父亲提出来要看户口本,其和花大姐吵起来。男方父母及花大姐都从小区出来。在门口争论时,刘某的母亲去追赶王娇和秀儿。王娇回来后说男方给了1万元。
(五)张某某辨认王娇、张令弟笔录;刘某、花某某辨认王娇张令弟笔录。
(六)被害人刘某家人收到王娇、张令弟赔偿款的收据。
除以上认定每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外,另有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娇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综合证据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张令弟共参与诈骗6次,骗取财物价值114522元;被告人王丽只共参与诈骗4次,骗取财物价值97062元;被告人张某某共参与诈骗4次,骗取财物价值77622元;被告人王娇共参与诈骗2次,骗取财物价值1746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情节有被告人王娇的供述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王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对象、订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骗取的数额巨大,王娇骗取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诈骗杨某某的事实,被害人杨某某有详细陈述,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相印证,足以认定。二人被告人辩解未诈骗杨某某、辩护人认为指控该起诈骗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与同伙共同犯罪,造成被害人钱财被骗的后果,理应对此承担罪责,二人辩解没有分钱、不清楚骗被害人多少钱的理由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王娇相互配合、积极参与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令弟、张某某、王娇的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娇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张令弟、王丽只、张某某案发后退出了大部分赃款;被告人王娇退出了全部赃款,并有自首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判处缓刑。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次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令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王丽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令弟的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被告人王丽只的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本案未被追回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陈文馨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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