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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雪春、陈忠平、赵炎、尤金凤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永坤、陈某某、龙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吕某某犯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雪春,男,满族。 辩护人孙悦,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忠平,男,汉族。 被告人赵炎,男,汉族。 被告人尤金凤,女,汉族。 被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宛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雪春,男,满族。
辩护人孙悦,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忠平,男,汉族。
被告人赵炎,男,汉族。
被告人尤金凤,女,汉族。
被告人李永坤,男,汉族。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
被告人龙某某,男,侗族。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男,汉族。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人吕某某,女,汉族。
被告人伊雪春、陈忠平、赵炎、尤金凤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8月30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某、李永坤、龙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吕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3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3年8月30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雪春、陈忠平、赵炎、尤金凤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永坤、陈某某、龙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雪春、陈忠平、赵炎、尤金凤、李永坤及其伊雪春辩护人孙悦、龙某某的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12日6时许,被害人胡某某被女网友(另案处理)以找工作为名,骗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一处传销窝点,被告人伊雪春、尤金凤、龙某某、陈忠平、陈某某等人对胡某某威胁并搜身,将胡某某随身现金、手机等其他物品拿走,伊雪春以胡某某不老实为由对胡某某殴打,后由徐应飞(另案处理)担任其师傅,陈忠平等人对胡某某通过聊天、上课等方式进行看管,非法拘禁胡某某至2013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某解救。
2、2013年7月13日,被害人黎某被尹成建(另案处理)以合伙做生意为名骗至南阳,后被带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一处传销窝点,主任宋岩(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伊雪春、尤金凤、陈忠平、赵炎、龙某某、李某某、李永坤、刘某某、陈某某、常某某、吕某某等人对黎某威胁并搜身,将黎某随身现金、银行卡、手机等其他物品拿走,后宋岩持刀逼迫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安排赵炎、尤金凤、李某某等人对黎某通过聊天、上课等方式进行看管,在被害人黎某明确表示不愿购买产品加入组织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忠平、赵炎对黎某进行威胁后,伊雪春、尤金凤、赵炎等人强行要求被害人黎某签订购买合同,并将被害人黎某工商银行卡内现金29600取走。
3、2013年7月15日,被害人雷某被王云(另案处理)在南阳开店为由骗至南阳,带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一处传销窝点,一名陌生男子对雷某进行威胁,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陈忠平、赵炎、李永坤、吕某某等人对雷某进行搜身,将雷某的手机等物品拿走,后由被告人李永坤、尤金凤、赵炎、陈某某、陈忠平等人以讲课、聊天等方式将雷某非法拘禁至2013年7月22日雷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4、2013年7月18日,被害人余某某被丽丽(另案处理)以谈朋友为名骗至南阳,由被告人尤金凤将余某某带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一处传销窝点,被告人尤金凤、赵炎、陈某某、龙某某、陈忠平、吕某某等人对余某某进行搜身,将余某某的手机、现金等物品拿走,后由陈忠平、尤金凤、赵炎、龙某某等人以聊天、上课等方式将余某某非法拘禁至2013年7月22日雷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5、2013年7月18日,被害人孙士保被网友李丽以谈朋友为名骗至南阳,被告人尤金凤将孙士保带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传销窝点,被告人龙某某、赵炎在主任赵岩的安排下对孙士保进行搜身,威胁,将孙士保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拿走,宋岩持刀逼问孙士保索要银行卡密码,袁蓉(另案处理)用皮带对孙士保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伊雪春威胁孙士保借钱往其银行卡上打款,后以孙士保加入组织购买产品为名将其银行卡上现金29700元取走,被告人李某某、常某某、龙某某、赵炎、李永坤、刘某某、刘某甲等人以聊天、上课等方式将余某某非法拘禁至2013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雪春、陈忠平、赵炎、尤金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为迫使他人参与传销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坤、陈某某、龙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为迫使他人参与传销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雪春、陈忠平、赵炎、尤金凤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伊雪春辩称自己也是受骗参加传销,本案是受他人指使要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自己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伊雪春按传销组织安排强迫被害人参加传销组织,但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其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不应定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量刑过重。
被告人陈忠平、赵炎、尤金凤对起诉指控犯抢劫罪有异议,认为自己家入传销时也是和被害人一样被强迫交钱,现受他人指使强迫被害人参加,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对起诉指控非法拘禁罪无异议。
被告人李永坤、陈某某、龙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吕某某对起诉指控非法拘禁罪无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2日6时许,被害人胡某某被一女网友以找工作为名,骗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一处传销窝点,被告人伊雪春、尤金凤、龙某某、陈忠平、陈某某等人对胡某某威胁并搜身,将胡某某随身现金、手机等其他物品拿走,伊雪春以胡某某不老实为由对胡某某殴打,为其指定师傅,陈忠平等人对胡某某通过聊天、上课等方式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胡某某至2013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某解救。胡某某被非法拘禁10天。
2、2013年7月13日,被害人黎某被传销参与者以合伙做生意为名骗至南阳,后被带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一处传销窝点,该传销窝点主任指使被告人伊雪春、尤金凤、陈忠平、赵炎、龙某某、李某某、李永坤、刘某某、陈某某、常某某、吕某某等人对黎某威胁并搜身,将黎某随身现金、银行卡、手机等其他物品拿走,传销窝点主任威胁逼迫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安排赵炎、尤金凤、李某某等人对黎某通过聊天、上课等方式进行看管,在被害人黎某明确表示不愿购买产品加入组织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忠平、赵炎对黎某进行威胁后,伊雪春、尤金凤、赵炎等人强行要求被害人黎某签订购买合同,加入传销组织,并将被害人黎某工商银行卡内现金19000取走。黎某被控制失去自由共9天。
3、2013年7月15日,被害人雷某被传销参与者以在南阳开店为由骗至南阳,带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一处传销窝点,一名陌生男子对雷某进行威胁,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陈忠平、赵炎、李永坤、吕某某等人对雷某进行搜身,将雷某的手机等物品拿走,后由被告人李永坤、尤金凤、赵炎、陈某某、陈忠平等人以讲课、聊天等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将雷某非法拘禁至2013年7月22日雷某被公安机关解救。雷某被非法拘禁共7天。
4、2013年7月18日,被害人余某某被传销参与者以谈朋友为名骗至南阳,由被告人尤金凤将余某某带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一处传销窝点,被告人尤金凤、赵炎、陈某某、龙某某、陈忠平、吕某某等人对余某某进行搜身,将余某某的手机、现金等物品拿走,后由陈忠平、尤金凤、赵炎、龙某某等人以聊天、上课等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将余某某非法拘禁至2013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5、2013年7月18日,被害人孙士保被传销参与者以谈朋友为名骗至南阳,被告人尤金凤将孙士保带至南阳市宛城区枣林办事处李相公庄的传销窝点,被告人龙某某、赵炎在传销窝点主任的安排下对孙士保进行搜身,威胁,将孙士保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拿走,威胁逼问孙士保索要了银行卡密码,其他人还用皮带对孙士保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伊雪春威胁孙士保借钱往其银行卡上打款,后以孙士保加入组织购买产品为名将其银行卡上现金29700元取走,被告人李某某、常某某、龙某某、赵炎、李永坤、刘某某、刘某甲等人以聊天、上课等方式将余某某非法拘禁至2013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伊雪春、陈忠平、赵炎、尤金凤、李永坤、陈某某、龙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黎某、胡某某、雷某、余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雪春、陈忠平、赵炎、尤金凤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伊雪春、陈忠平、赵炎、尤金凤、李永坤、陈某某、龙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吕某某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伊雪春及其辩护人认为伊雪春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伊雪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尹雪春的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陈忠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忠平的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赵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炎的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尤金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尤金凤的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5、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6、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7、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8、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9、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10、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11、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12、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陈某某、龙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学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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