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27号 原告卢永杰,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和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杰与被告卢和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永杰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永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永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永杰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