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536号 原告许耀元,男,1996年6月3日生,汉族。 被告许国强,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告宋湘红,女,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耀元诉被告许国强、宋湘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耀元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耀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耀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9元,减半收取1839.5元,由原告许耀元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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