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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让与李战军、王长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1号 原告高让,女,1942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战军,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长妮,女,193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让诉被告李战军、王长妮机动车交通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1号
原告高让,女,1942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战军,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长妮,女,193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让诉被告李战军、王长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让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让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魏亚培
人民陪审员  杨小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