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1号 原告高让,女,1942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战军,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长妮,女,193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让诉被告李战军、王长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让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让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魏亚培 人民陪审员 杨小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