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全庆与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高全庆,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申林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初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高全庆,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申林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高全庆的申请,本院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被执行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90万元的机器设备【详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4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