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高全庆,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申林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高全庆的申请,本院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被执行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890万元的机器设备【详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初字第4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汤阴县易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