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汤民二初字第159号 原告王X,女,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杨彬生,男,汉族,居民。 被告李X,男,汉族,居民。 原告王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太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彬生,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201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1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没有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海尔洗衣机一台,TCL电视机大小各一台,格力空调大小各一台,其中柜机一台。 被告李X辩称,双方发生争吵属实,但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11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阴历十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前,被告李X为了获得原告好感,称自己为汤阴县公安局正式工,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说实话,双方产生一定矛盾。婚后,双方经常为了琐事发生争吵。发生争吵后,原告独自回娘家居住。证人张红霞、王贵芳出庭证明,因与原告娘家为邻,2014年2、3月份期间,见原告多次在娘家居住。本案形成诉讼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到对方家中积极化解纠纷,争取合解。典礼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10001元,给付现金10000元用于购买首饰,原告予以认可。被告称结婚后原被告双方旅游被告父母给了10000元,还给原告买衣服款10000元,原告称旅游钱没有给其本人,不清楚,没有接受买衣服款。对此,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典礼时陪送的嫁妆包括海尔洗衣机一台(型号XQB75-HA7041),TCL电视机两台,型号分别为32E5390A-3D、46F2590E,格力空调两台,型号分别为U雅KFR-32561FNca-2、王者风尚KFR-50568FNcg-2,被告承认现尚在被告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从2013年年初相识到2013年3月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姻基础较为薄弱。从结婚到原告起诉离婚,时间仅仅一年有余,在婚姻期间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发生争吵后,双方未能合理处置。在原告起诉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采取措施,积极化解双方的情感危机,争取对方的理解和原谅,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情感。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陪送嫁妆属于原告婚前财产,应当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买衣服款10000元和旅游花费10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尚短,结合被告的生活情况,要求的彩礼款酌情予以返还,返还数额8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X与被告李X离婚; 二、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陪送的嫁妆,包括海尔洗衣机一台(型号为XQB75-HA7041),TCL电视机两台(型号分别为32E5390A-3D、46F2590E),格力空调两台(型号分别为U雅KFR-32561FNca-2、王者风尚KFR-50568FNcg-2);原告同时返还被告彩礼款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太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朝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