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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汤城民初字第97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苏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燕,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汤城民初字第97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苏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燕,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12月24日,原告和被告苏某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双方经常打架吵闹。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和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苏某于2014年1月20日中止妊娠,而原告于2014年7月1日起诉离婚,期间不超过6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预收原告杨某某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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