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蔺玉珍,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14日。 被申请人:王令云,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4月8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蔺玉珍要求宣告王令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蔺玉珍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马振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劲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