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张国生,男,1961年10月22日生,汉族。 原告张亚明,男,1990年1月7日生,汉族。 原告张刚明,男,1992年1月8日生,汉族。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江波,男,1994年1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寇学治,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 原告张国生、张亚明、张刚明诉被告贾江波、寇学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的(2015)荥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张刚明诉被告贾江波、寇学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两案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依法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15)荥民初字第159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