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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忠杰,曾用名刘中杰,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 辩护人赵宁、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忠杰,曾用名刘中杰,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

辩护人赵宁、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刘忠杰及其辩护人赵宁、王永峰,工人代表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忠杰在林州市承包了温莎王朝、平安星城、上元名城、横水中心家园等工地的外墙保温和涂料工程。2013年10月份刘忠杰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而逃跑,造成拖欠被害人牛XX等62名工人工资626159元的后果。2014年1月7日、8日,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忠杰下达了本年度第2号、3号、4号、6号、7号、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刘忠杰在限期内未支付。2014年1月21日、28日,刘忠杰承包的横水中心小学、温莎王朝工地支付工人工资312984元,目前剩余313175元未支付。

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刘忠杰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忠杰的供述;证人证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刘忠杰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忠杰辩称:认罪,有自首,希望能够给清工人工资。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永峰、赵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忠杰的主观恶性较小,以房顶工程款,为了发工资只好去借高利贷,被高利贷追着要钱,无恶意拒付工资;2、在审理期间,刘忠杰家属与部分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3、刘忠杰有投案自首情节,庭审悔罪;4、刘忠杰系初犯,无前科。有项目部也欠刘忠杰工程款,一直未要回,牛十一X在刘忠杰外出期间变卖刘忠杰的财产,导致刘忠杰现在没法给工人支付工资。综上,建议对刘忠杰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忠杰在林州市承包了温莎王朝、平安星城、上元名城、横水中心家园等工地的外墙保温和涂料工程。2013年10月份刘忠杰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而逃跑,造成拖欠被害人牛XX等62名工人工资626159元的后果。2014年1月7日、8日,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忠杰下达了本年度第2号、3号、4号、6号、7号、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刘忠杰在限期内支付。2014年1月21日、28日,刘忠杰承包的横水中心小学、温莎王朝工地支付工人工资312984元。后向栗XX、刘一X、栗一X、刘二X支付工资21000元,本院审理期间,刘忠杰家属将上元名城刘忠杰的一套房屋给付工人牛一X、刘XX、常XX、刘三X、牛二X、牛三X、牛XX、刘四X、牛四X、牛五X、牛六X、牛七X、牛八X、牛X、牛九X等人,用于折抵刘忠杰所欠上述工人工资222743元,上述工人对刘忠杰表示谅解。目前尚剩余69432元未支付。

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刘忠杰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刘忠杰的身份情况。(2)殷都分局社区警务大队证明一份,证明刘忠杰无违法犯罪行为,无前科。(3)林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单位与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28日在温莎王朝项目部监督发放刘忠杰所拖欠42名工人工资涉及金额276162元。(4)杨XX与刘忠杰建筑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相关单据,证明刘忠杰承包上元名城龙凤苑1、5、7、8、9、10号住宅楼外墙全部保温的承包方式、工期等约定及杨XX所支付刘忠杰的材料款、工程款。(5)平安星城、明盟公司、上元名城、曲山新村、翠微苑、蓝钻华庭、对刘忠杰工程结算情况。(6)刘忠杰亲属与工人签订的协议书六份,证明刘忠杰已把所欠工人横水中兴家园、平安星城、上元名城、东方金典等项目的工资款76527元结清。(7)林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证明一份,证实刘忠杰于2014年5月12日投案自首。(8)刘忠杰拖欠工人工资统计表及目前拖欠工人统计表两份,证实拖欠工资数额情况。(9)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案件移送书、关于刘忠杰拖欠工人工资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限期整改指令书、刘忠杰所涉工地拖欠工资列表及相关资料,证实刘忠杰拖欠工人工资被调查及被立案情况。(10)协议书、谅解书,证明本院审理期间,刘忠杰家属将上元名城给刘忠杰的一套房屋给付工人牛一X、刘XX、常XX、刘三X、牛二X、牛三X、牛XX、刘山苍、牛四X、牛五X、牛六X、牛七X、牛八X、牛X、牛九X等人,用于折抵刘忠杰所欠上述工人工资222743元,上述工人对刘忠杰表示谅解。(11)栗XX、刘一X、栗一X、刘二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证明刘忠杰所欠上述四人的工资款已付清。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四X证言,因为我儿子刘忠杰在市区承包外墙保温和涂料的活,去年9月底他和别人因为承包工程工地的事情发生了纠纷,他就躲到外面,致使工人见不到他,我去工地要钱,工地不和我结算,后来劳动监察大队就把拖欠工人工资的卷宗交给了公安机关,他被网上追逃。我联系到儿子刘忠杰,让他主动回来过来公安机关投案,尽快给工人们结清工资。他一共欠五、六十个工人,当时涉及的金额是56万元左右,今年春节前的时候,在公安机关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下,从温莎王朝工地要回了工程款,给温莎王朝工地的工人全部结清了工资,有27多万元,后来又从横水镇中心小学处要回了工资6万多元,现在还欠十余名工人工资,涉及金额24万元左右。

(2)证人牛十X证言,我2012年10月份至12月份,在刘忠杰承包的蓝钻华庭3号楼、横水镇中心小学干外墙保温活。这些是刘忠杰介绍我去干的活,和我口头约定每平米15元。我和刘一X、栗一X、刘二X等人在一起干的活,我们8个人一块干的横水镇中心小学的外墙保温,我和栗XX、栗一X、刘二X、刘一X干的蓝钻华庭3号楼的外墙保温。我们按照平米计算工资,刘忠杰应支付我工资一共是8974元,其中我借支了5200元是蓝钻华庭的钱,2014年1月21日,横水镇中心学校工地的代理人又给我发了3774元。我在刘忠杰工地所做的活,他已经全部给我清帐了。

(3)证人李XX的证言:我当时在工地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负责工人借款事情。3号楼负责人是李二X,他手下有李一X、乔XX等8个人,当时约定的好像是每平米16元,但公安、劳动监察协调给我们发工资的时候,达的协议都是按着每平米15元计算的,这样他们应该得到的工资一共是58723.95元,除去2012年底借款是31000元,经我手借走工资款23000元,2014年1月29日下午给李二X发工资时,给他余下的剩款5456元,我们全部在温莎王朝干活的工人已经都领完工资。

(4)证人杨XX的证言,2012年4月份至7月份左右,刘忠杰在林州市上元名城小区做我承包的1#、2#、7#、8#、9#、10#住宅楼的外墙保温,现在我还没有给清他工程款,他做完这些活,当时我和他约定的是46∕平米,他应该得874000元左右,因为工地还没有给我结算,具体的工程量我不清楚。我支付了他工程款75万元左右,我还欠他12万元左右,具体欠款需要工地最终结算之后才能说请。现在没有支付能力,我只有催上元名城尽快付款,或者抵给房子再将房子给了刘忠杰抵做工程款。

(5)证人牛十一X的证言,我和刘忠杰是表兄弟,他以前在林州市东方金典、平安星城、上元名城、明盟公司的曲山新村、蓝钻华庭、翠微园、温莎王朝、横水中心小学、横水新村、浩鹏花园工地干外墙保温和涂料的活,我在工地给他负责。这些工地的工程款给我们以房子抵我们的工程款,也有个别工地给现金,给的现金很少,在上元名城工地,工地的负责人给我们开了一套价值25万元的房子,因借过张XX的钱,就把房子直接给了张XX。我还从明盟公司开走两套房子,我也承包了刘忠杰的涂料活,给了我这两套房子。

(6)证人牛十二X的证言,牛十一X以前在明盟公司的翠微园工地干7#、8#,曲山新村北1#、2#、3#,蓝钻华庭工地干外墙保温及涂料的活,我听说他和刘忠杰一块干的,我在工地负责质量的时候,没见过刘忠杰。我记得2013年5、6月份的时候,牛十一X说让借给刘忠杰钱,他做担保,把钱借给了牛十一X,打的欠条是24万元,我急着用钱,牛十一X给我变户一套价值212600元的房子,抵给我21万元,又给我打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来在春节前,牛十一X把剩下的那30000元才陆续给清了。

(7)证人王XX的证言,我在上元名城工地是开发商的负责人,刘忠杰在上元名城工地给我们干过5号楼的外墙保温的活,杨XX承包我们1、2、7、8、9、10的外墙保温的活,杨XX又把这些活转包给了刘忠杰。我们应该支付工程款22万元左右,签合同的时候,刘忠杰让先付款,给刘忠杰开走了3号楼2单元702的房子,房子大概价值26万元,停了没多久时间,刘忠杰和牛十一X又去找我说房子不好卖,后来去安阳换了房票。刘忠杰没有给我做完5号楼的活,我不欠刘忠杰工程款,现在还欠杨XX38万元左右工程款。

(8)证人张XX的证言,刘忠杰是做外墙保温的活,我以前一直给他供应着外墙保温用的砂浆还有涂料,一般都是他工地的负责人牛十一X来进料和结账,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牛十一X说工地没有钱得用钱,准备借我5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牛十一X又来找我说工地紧张,需要筹措15万元现金,我刚好卖了一套房子就给了他们15万元现金,牛十一X给我打的欠条。到2014年春节前10天左右的时候,牛十一X拿了23万元现金还给我,并取走了20万元的欠款凭证。这些钱有他们使用我的砂浆和涂料的欠款。之前他们给我房子抵账,我嫌房子结构不合理,就把房票退给了牛十一X,让他卖了房子把钱给我,后来牛十一X分三次给了我23万元。

(9)牛XX、牛四X、牛一X、刘XX、牛二X、牛三X、刘三X、牛六X、常一X、常XX、常二X、杨XX、李三X、李四X、李五X、李六X、李七X、李八X、李九X、李十X、李十一X、栗XX、刘一X、栗一X、刘四X、牛五X、刘二X、刘五X、牛X、牛九X、牛十三X、李十二X、秦XX、桑XX、桑一X、马XX、马X、马一X等人的陈述及拖欠工资统计表,温莎王朝、横水中兴家园、上元名城、横水中心小学东方金典、平安星城工程工人付款协议书,证实刘忠杰拖欠工人工次情况及于2014年1月20日、1月27日支付工人工资情况。

3、被告人刘忠杰供述,我因为拖欠工人工资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主动过来投案。我承包的都是外墙保温和涂料的活,涉及的工地有温莎王朝5栋楼;浩鹏花园8号楼;蓝钻华庭2栋楼;翠微苑3栋楼;曲山新村1号楼;平安星城6栋楼;横水镇中心小学3栋楼;横水镇中心家园小区1号楼;上元名城7栋楼;东方金典9栋楼。除了温莎王朝工地和东方金典工地给工人结清工资了,其他工地还欠工人工资。包括温莎王朝工地的工人加上没有给清的其他工地的工人,一共欠五六十人工资,涉及金额大致是60多万元。温莎王朝工地的工人在今2014年春节的时候,在公安机关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下,已经给工人们全部支付了工资,当时支付了有28万余元,另外横水镇中心小学工地也给工人们发了3万多元的工资。2013年9月底的时候,因为管理不善的原因,我就去外面躲着了,工人就联系不上我。现在还欠工人工资25万余元,涉及三四十人。现在一些工程项目还欠我钱,我想尽快找发包方协商、对账,要回工程款,给工人结算清工资。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杰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刘忠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刘忠杰当庭悔罪,且通过其家属用房屋作价折抵及给付部分工人工资243743元,并取得该部分工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审理期间,刘忠杰家属与部分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刘忠杰有投案自首情节,庭审悔罪,系初犯,无前科,建议对刘忠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刘忠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忠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洁

审 判 员  王荣跃

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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