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韩俊宝要求宣告李树花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韩俊宝,男,2002年6月16日生。 监护人韩学善,男,1942年1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朝选,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韩俊宝要求宣告李树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韩俊宝,男,2002年6月16日生。
监护人韩学善,男,1942年1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朝选,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韩俊宝要求宣告李树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韩俊宝称,李树花系申请人韩俊宝的母亲,申请人韩俊宝父亲韩学居于2013年12月7日死亡,其母亲李树花因精神不正常在2004年冬季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李树花失踪。
经审查,李树花,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小铺乡申堤下村。申请人韩俊宝系李树花之子。2013年12月7日申请人韩俊宝父亲韩学居因病死亡,李树花因精神不正常在2004年冬季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村委会决定,指定申请人韩俊宝的伯父韩学善为其监护人,现韩俊宝随韩学善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李树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满,李树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树花于2004年离开其居住地,至今杳无音讯,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李树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树花为失踪人;
二、指定韩俊宝及监护人韩学善为失踪人李树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大勇
审判员  郝耀华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