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韩俊宝,男,2002年6月16日生。 监护人韩学善,男,1942年12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朝选,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韩俊宝要求宣告李树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韩俊宝称,李树花系申请人韩俊宝的母亲,申请人韩俊宝父亲韩学居于2013年12月7日死亡,其母亲李树花因精神不正常在2004年冬季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李树花失踪。 经审查,李树花,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小铺乡申堤下村。申请人韩俊宝系李树花之子。2013年12月7日申请人韩俊宝父亲韩学居因病死亡,李树花因精神不正常在2004年冬季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村委会决定,指定申请人韩俊宝的伯父韩学善为其监护人,现韩俊宝随韩学善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日在《法制文萃报》上发出寻找李树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满,李树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树花于2004年离开其居住地,至今杳无音讯,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李树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树花为失踪人; 二、指定韩俊宝及监护人韩学善为失踪人李树花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大勇 审判员 郝耀华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