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69号 原告曹启瑞,男,1983年4月2日生。 原告王东升,男,1989年11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心强,男,1968年9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修申,男,1942年11月29日生。 被告李梅花,女,1945年8月24日生。 原告曹启瑞、王东升诉被告王修申、李梅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启瑞、王东升的委托代理人王心强、付慧斐,被告王修申、李梅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启瑞、王东升共同诉称,2013年6月25日二被告以原告的亲属王心志将他们打伤需住院看病为由,向二原告索要医疗费共计4000元,当时因二原告并不知实情且二被告有伤在身,就没有去追究二被告的受伤原因,把4000元支付给了二被告。后得知二被告属自身伤害,且在合作医疗部门报销了相应的费用,二原告便向二被告索要此款,二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二原告不当得利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王修申、李梅花共同辩称,当时是二原告一块儿去交的钱,一个病人2000元,是王心志将二被告打伤的,二原告交钱是应当的,二被告不应退给二原告这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二原告的亲属王心志与二被告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原告曹启瑞是王心志的外甥,王东升是王心志的侄子,二原告知道二被告需住院治疗,就共同为二被告垫付了医疗费4000元,现二被告及王心志均已另案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己方医疗费等损失,二被告起诉王心志的请求包含了该4000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二被告与王心志打架受伤,应该由王心志负担医疗费,二原告没有法定义务为二被告垫付医疗费,同时二被告也起诉要求王心志负担医疗费,故二被告没有理由不退还二原告替王心志垫付的4000元。二原告主张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修申、李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曹启瑞、王东升人民币4000元; 二、驳回原告曹启瑞、王东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修申、李梅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学稳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