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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伟与李占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1255号 原告齐红伟,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生,住扶沟县农牧场陆桥新村57号。 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占阳,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扶沟县韭园镇二中教师宿舍1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1255号
原告齐红伟,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生,住扶沟县农牧场陆桥新村57号。
委托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占阳,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生,住扶沟县韭园镇二中教师宿舍11号。
齐红伟诉李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红伟委托代理人郭宝昌和李占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红伟诉称:经人介绍与李占阳相识,后来因李占阳做生意资金短缺,急需用钱,2013年2月8日向我借款4万元,约定2013年3月7日返还该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超期还款罚息10%,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李占阳拒绝返还该笔借款,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李占阳返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李占阳承担。
李占阳辩称:借款是事实,该笔借款是2013年2月8日我给马超朋担保的,马超朋跑了,后来转到我头上的。
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2月8日,李占阳因生意周转向齐红伟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李占阳今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特向齐红伟借到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期限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3年3月7日,1个月,超期还款罚息百分之十。借款人李占阳,借款人配偶王锦侠,2013年2月8日)。案件审理中齐红伟放弃对利息的主张。
上述事实,借条、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齐红伟提供的借条,载明了借款人及借款期限,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对于原告齐红伟要求被告李占阳返还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齐红伟自愿放弃借款利息,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占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红伟借款本金4万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占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亚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风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