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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世信诉朱世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143号 原告仝世信(又名仝鲁兵),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生。 被告朱世纪,男,汉族,1950年10月27日生。 原告仝世信诉被告朱世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勇独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2143号
原告仝世信(又名仝鲁兵),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生。
被告朱世纪,男,汉族,1950年10月27日生。
原告仝世信诉被告朱世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世信和被告朱世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朱世纪系劳动合同关系,我在被告砖厂工作期间,由于农民工在被告砖厂干活的工钱无法支付,包括我自己干活的工钱在内一共是27500元整,由我替被告支付给农民工的,由被告给于2011年7月26日打一欠条,至今未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此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还款。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27500元整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27500元是事实,现在经济困难无偿还能力。当时说好两年后还,原告起诉我不守信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世纪开办有一砖厂,原告仝世信带人在被告砖厂干活。后来因政策原因,砖厂被政府拆除。截止到2011年7月26日被告朱世纪还欠原告仝世信工钱27500元,同日出具朱世纪一张欠条,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到仝鲁兵工资贰万柒仟伍佰元整,朱世纪,2011.7.26”。因被告长期未偿还欠款,原告怕超过诉讼时效,于2014年8月16日找被告重新出具欠条,但被告不给出具,只在原欠条上注明,“待尚河问题解决,两年后付清,朱,2014.8.16”。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被告对欠款事实也承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称2014年8月16日在欠条上注明两年后付清,但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注明的还款期限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庭审中未认可,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世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仝世信工资款2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于2014年8月16日起计算到欠款还清时止,利率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487元,由被告朱世纪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玉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