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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021号 原告:曹某某(又名:曹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怀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021号
原告:曹某某(又名:曹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怀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张 培
人民陪审员  李善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洪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