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021号 原告:曹某某(又名:曹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怀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张 培 人民陪审员 李善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