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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峰与赵爱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81年7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81年7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夫妻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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