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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栓与万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98号 原告刘银栓,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锋,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铁军,又名万军,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栓诉被告万铁军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98号
原告刘银栓,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锋,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铁军,又名万军,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栓诉被告万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栓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银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银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银栓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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