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98号 原告刘银栓,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锋,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铁军,又名万军,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银栓诉被告万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银栓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银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银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银栓负担。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