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46号 原告强度,女,1952年5月30日出生。 原告徐海龙,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琛,女,1981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勋,河南英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松,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度、徐海龙诉被告陈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度、徐海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强度、徐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度、徐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9元,由原告强度、徐海龙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