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柴蕾与段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民二初字第411号 原告柴蕾,曾用名柴雷,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马瑞萍,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新立,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民二初字第411号

原告柴蕾,曾用名柴雷,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马瑞萍,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新立,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柴蕾与被告段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蕾及委托代理人马瑞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新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蕾诉称,2010年5月5日,被告段新立到原告租住的莲花公寓说有急事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从家中拿了4.5万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据。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尚欠4.3万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3万元及利息。

被告段新立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段新立于2010年5月5日向原告柴蕾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据,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肆万伍仟元正(45000)2010、5、5段新立”。原告柴蕾于2014年7月25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柴蕾提供的被告段新立出具的借据1张、原告户籍底页以及原告柴蕾当庭陈述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段新立向原告柴蕾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据,该借据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柴蕾随时可以向被告段新立主张权利,从原告起诉至开庭,可视为原告已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间,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其2000元,因此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4.3万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新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柴蕾借款4.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段新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莉

审 判 员  王宏林

人民陪审员  张 浩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牛晓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