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法执字第103-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杨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红斌,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存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媛媛,女,汉族。 被执行人牛新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崔玉山,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小虎,男,汉族。 被执行人毕朝建,男,汉族。 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牛新国名下房屋一套。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牛新国名下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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