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卢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卢氏县官道口镇寨上村监督委员会委员、庄后组组长,住卢氏县官道口镇寨上村庄后组6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为确保三淅高速公路在卢氏县官道口镇境内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官道口镇政府印发《关于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成立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要求村、组干部全力配合。时任官道口镇寨上村监委会委员、庄后组组长的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通知组下群众到场确认丈量数据、协调与邻组地界纠纷事宜。在丈量工作结束后的一天晚上,村主任李某甲、村会计骆金升和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甲的家里,商议找人顶名虚报征地亩数,骗取补偿款偿还村所欠外债,被告人李某某趁机以其家土地丈量少为由,让李某甲以其女婿李某乙名义为其虚报3亩征地补偿款。2011年2月29日,李某甲以李某乙名义为被告人李某某造册虚报3亩共计54000元补偿款。2011年3月10日,54000元补偿款拨付至李某乙的账户上,被告人李某某将补偿款用于家庭开支。 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涉案赃款30000元退缴卢氏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将涉案赃款24000元退缴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骆某某、石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男、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中共官道口镇委员会文件复印件,三淅高速公路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征地赔偿款一览表,三门峡农村信用社历史交易明细表及证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卢氏县官道口镇寨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卢氏县官道口镇寨上村监委会委员、庄后组组长,利用协助政府进行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报征地亩数,骗取土地补偿款54000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涉案赃款54000元全部退缴,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 吕治英 人民陪审员 吴丽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文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