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安宇,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宁宇,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程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柱,男,汉族。 原审被告韩经宇,男,汉族。 原审被告韩卫宇,男,汉族。 原审被告尚俊安,男,汉族。 上诉人韩安宇、韩宁宇与上诉人张中柱、原审被告韩经宇、韩卫宇、尚俊安生命权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灵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灵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3207元分别退回上诉人韩安宇、韩宁宇和上诉人张中柱。 审 判 长 孙根义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田 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