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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安宇、韩宁宇与上诉人张中柱、原审被告韩经宇、韩卫宇、尚俊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安宇,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宁宇,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程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柱,男,汉族。 原审被告韩经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安宇,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宁宇,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程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柱,男,汉族。
原审被告韩经宇,男,汉族。
原审被告韩卫宇,男,汉族。
原审被告尚俊安,男,汉族。
上诉人韩安宇、韩宁宇与上诉人张中柱、原审被告韩经宇、韩卫宇、尚俊安生命权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灵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灵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3207元分别退回上诉人韩安宇、韩宁宇和上诉人张中柱。
审 判 长  孙根义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代理审判员  田 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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