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英帅,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民,男。 上诉人魏英帅与被上诉人梁爱民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灵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不属于侵权纠纷,涉诉装载机的所有权人是上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收回归属于自己所有的装载机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本案不存在行为地,许昌县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于2014年9月5日寄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未超过答辩期间,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装载机所有权发生争议,上诉人将装载机从被上诉人所在地许昌县灵井镇拖走而引起诉讼,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属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许昌县境内,故许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于2014年9月5日寄出未超出答辩期,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学 海 审 判 员 蔡 文 慧 代理审判员 徐 瑞 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