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更臣、慕春利、王耀仪、王耀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更臣,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春利,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更臣,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春利,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耀仪,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法定代理人慕春利,女。
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更臣、慕春利、王耀仪、王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灵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款明确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而不是保险标的物。可见保险标的物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只有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一审裁定对此也明确予以认可。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可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一方面又以“保险标的物”来确定管辖,自相矛盾,且将人的寿命和身体视为物违反最基本的法理。一审裁定不成立,许昌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该保险标的即人的生命健康权体现在人的身体上,与被保险人具有不可分离性,本案被保险人住所地及意外事故发生地均在许昌县辖区,许昌县法院作为本案合同标的所在地及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诉讼地域管辖的立案宗旨,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学  海
审 判 员 蔡  文  慧
代理审判员 徐  瑞  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