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23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军政,又名黄老四、四眼子,男,1969年7月12日生。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25日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6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军政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军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军政冒充他人以能够办理房产证、驾驶证、跑事等为由取得兰考县城关乡高场村村民赵某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取赵某某、段某某(二人系夫妻)现金61000元左右。 2、2014年5月份,被告人黄军政冒充他人以托人跑事为由,骗取兰考县城关乡高场村村民贾某某现金3500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黄军政在贾某某家以能够办理法医证为由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军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军政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1993)兰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兰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兰考县公安局证明,证人朱某某、任某某(某甲)、孙某某、赵某某、赵某乙、张某某、马某某、段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段某某、贾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军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军政有犯罪前科,可以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军政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军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代理审判员 宋 玉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冠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