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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古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2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解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2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4)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西姣、代理检察员王中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古某某窜至市解放区大杨树街某网吧,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王某掉在2号机与6号机之间的苹果5手机(价值2373元)用脚勾到自己身边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苏某某、丁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关于王某被盗案视频侦查报告;视频资料;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经追回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古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党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恒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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