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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民委员会与黄木清、焦作中域凯瑞凯钙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一初字第257-1号 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凌东山,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五里源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木清,男,1956年12月24日生。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修民一初字第257-1号

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凌东山,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爱国,五里源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木清,男,1956年12月24日生。

被告焦作中域凯瑞凯钙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西地。

法定代表人:倪空军,执行董事。

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黄木清、焦作中域凯瑞凯钙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租地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给被告提供面积75亩的土地。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不定,每年租赁费为每亩1500元,年计112500元。2010年被告不欠租赁费,2011年10月14日被告实际只给付10万元租赁费欠68750元,2012和2013年租赁费拖欠至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使村委会无法给村民兑现承包费。造成原告村经济混乱,村民怨声载道,众多村民在领不到租赁费而到上级部门反应情况,村干部无法正常工作。

此期间被告在75亩土地上已经建有厂房和架子,既不生产,也不支付租赁费,为挽回村委会的损失,尽快给村民一个交代。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按照双方协议第十一项第2条规定原告依法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租赁协议。现该处土地由焦作中域凯瑞钙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使用,可租赁费却无人照面支付。为此诉之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租赁费293750元。2、双方解除2010年3月25日的租赁协议,被告承担复耕费1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民委员会的本次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0元退回原告修武县五里源乡张庄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 鑫

审 判 员  郑 蕾

代理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