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事处恩村二街5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存礼,总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40200052/20992170,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100000.00),出票人为济源三和置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2日,收款人为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焦作市泰安物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素云 审 判 员 常维帼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