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618号 原告济源市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宪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麦玲,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水支公司。 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源市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3日,其与被告订立保险合同。2014年4月23日,其单位豫U39188重型半挂车行驶到郑州南四环北徐庄红绿灯处与对方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其车辆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其方负事故全责。后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现请求被告支付车损等费用共计7268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水支公司主体错误,该公司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7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