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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刘占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袁某,女,回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县。 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袁某,女,回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县。
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2006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原被告二人均是二婚,各有一女,被告与其女儿入住原告所有的房子,考虑被告女儿上学问题,草率于2006年8月25日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办理了婚礼,婚后于2008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刘某甲),2009年2月10日双方到瀍河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原告生育女儿后,被告本性暴露。懒惰、撒谎,对原告进行一次又一次的欺骗,导致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因抚养孩子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则被告欺骗原告,不诚实告知自己工资收入情况,对原告进行欺瞒,甚至几个月才给原告少许的生活费用,后来原告无意间发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藏钱财,夫妻关系面临破碎,被告家人多次劝说,但被告死不悔改,原告心如死灰。因和被告几次吵架导致高血压复发,被告依然不管不问。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同去民政局两次被告都突然反悔不肯离婚,双方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综上,被告对婚姻不诚实,对家庭不负责,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刘某甲(6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各自有一女儿。2008年11月30日原、被告生育婚生女儿刘某甲,现年6岁随袁某一同生活。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不合,现已分居。原、被告曾自行协议离婚,并于2014年3月20日签署过离婚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现已分居。被告明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却没有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主张女儿刘某甲随女方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符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抚养费参考洛阳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酌定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袁某与刘某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袁某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刘某甲抚养费500元,至刘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150元,被告刘某负担150元(原告已垫付部分,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赟
代审 判员 王玉虎
人民陪审员 段军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刘夏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