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86号 原告付治芳,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周家平,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郭华(别名郭良军),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付治芳与被告周家平、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建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治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治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治芳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