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85号 原告何某,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连合(一般代理),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永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