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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85号 原告何某,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连合(一般代理),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85号
原告何某,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连合(一般代理),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 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永振
责任编辑:海舟